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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性消费
●会所更名会员卡作废?
29位消费者在上海海兰云天花园式浴场办理了“充值消费卡”,该浴场于2008年10月初重新装修后更名为“阿狄丽娜国际会所”,当他们再次前往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原消费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再充值1000元更换新卡,且原本只需支付20元或38元浴资的基本洗浴项目也被取消了。经消保委调解,公司同意免费转卡或调换等额浴资券。
●美发变脸快要想转卡先加钱
高小姐等5名消费者在上海翔虹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办理了美容美发卡。该美容店于2008年10月重新装修后“改换门庭”。当消费者持原卡到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原卡需再充值才能转卡继续使用。经消保委调解,最终店方同意为消费者免费转卡。
●水果变茶叶“吉谷”缺诚信
张女士等78名消费者向消保委反映,他们持有的上海吉谷商贸有限公司的进口精品鲜果礼盒券不能兑现。据消保委了解,上海吉谷商贸有限公司确实发放过进口精品鲜果礼盒券,但由于备货出现问题,无法正常提供进口水果,因此以茶叶代替。
消保委受理该投诉后,经多次联系,最终,该公司表示将对此事件予以认真解决,做好消费者信息登记工作,并与消费者沟通,尽快解决兑现提货问题。
●承诺优惠,结果不优惠
2007年7月,消费者詹女士有偿办理了一张富美圣柯达数码冲印连锁店的冲印会员卡,卡上注明每次冲印可打8折。2008年4月,1詹女士至该店冲印数码照片,店员告知冲印照片每张1.1元。当她拿出会员卡,要求按会员优惠价8折(即每张0.88元)冲印时,店员拒绝。店方表示原数码照片每张冲印价格已由1.1元上调至1.4元,同时承认店内价目表未及时更换。经调解,店方当天就为詹女士办理退卡手续。
●点评
近些年,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纷纷推出各类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券等预付性消费卡(券)。但由于预付性消费具有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因此一旦遇到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甚至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预付性消费投诉大量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洗染、餐饮等服务行业;投诉的问题主要反映企业变更店名后拒绝履行约定、营业终止消费者无法得到退款、违反约定、降低服务质量、不兑现承诺、携款“蒸发”等方面。
快递
●火车开了车票还未到
消费者简先生于1月30日委托上海丰驰速递有限公司,从上海快递2张火车票到绍兴。速递公司人员表示2月2日将火车票送到,但直到2月15日火车票仍未送到。由于车票已经过期,简先生多次与速递公司联系。经消保委调解,公司同意按不保值快件的最高金额25美元给予简先生赔偿。
●损坏快递物品拒不处理
消费者刘先生于2008年6月29日委托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将一台电脑从上海送到湖北。然而,收件人打开包装后却发现电脑机箱的零件全部散了,电脑已无法正常使用。刘先生立即与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联系,要求解决。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人民币800元,但要求他把电脑寄到公司,刘先生表示同意并把电脑寄回,此后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31就没了音讯。此事经消保委调解,该公司始终拖延时间,不予处理。经调查,猴子宅急送公司未在本市登记注册。
●点评
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快递也飞速发展,有关快递的投诉增长迅速,其中突出问题是消费者快递的物品在递送过程中遭到损坏、灭失或者递送时限被延误后,经营者推诿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消保委认为快递公司在接受消费者的快递物品后,就与消费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对快递的物品即依法负有保管义务。一旦发生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快递公司应当主动查找原因,及时通知消费者,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3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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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典型案例:
1、2006年3月,中文在线诉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以判例的形式确认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知名作品传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2、2008年1月,中文在线诉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影响:该案被认为是国内首例无线网络手机阅读著作权诉讼案。
3、2008年6月,中文在线诉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影响:该案被上海市版权局和上海高院评为“2008年上海十大典型版权案例”。
4、2012年1月,中文在线诉美国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影响:中文在线胜诉美国苹果公司,为人民法院审理网络开放平台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5、2013年3月,中文在线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影响:国内首例教唆侵权案件,e69da5e6ba90e799bee5baa6332该案判例入选《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