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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一)犯罪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39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e68a84e8a2ad7a64334的行为,一般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来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另外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当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把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行为人驾驶自行车违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一方面,该非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了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这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因此,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百是一般主体,其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
①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人员,即司机。
②操作管理交通设施,保证交通安全运行的人员,如机械师、车检员、巡道工、扳道工、保养人员等。
③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交通管理员。
④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管理人员,如调度员、引水员、机务度员、信号员、船长等。
⑤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正式司机违章开车,行人或骑自行车人违章致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重版大事故,渡口乘客强行抢渡引起渡船超载倾覆等。
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做出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权》规定: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用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他们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