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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的李红(化名)和王明(化名)挨过了七年之痒,如今的婚姻却可能因“借种生子”走向破灭。近日,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前来求助的李红。交谈中,工作人员得知,李红丈夫王明以养育了5年的女儿非自己亲生为由,让李红带孩子“净身出户”。如此一来,孩子由谁承担抚养义务成了必须面对的难题。
2005年,李红在外出打工期间,经人介绍与老乡王明认识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前往医院检查发现,不育的原因主要在王明。为了治病,夫妻俩前往北京、上海等多家大医院诊治,但始终没有达到满意的效果。
随着两人年龄越来越大,孩子迟迟要不上,开始让婆家人和娘家人着急不已。 2012年,两家人多次对此事进行商议,最终婆家提出了“借种生子”的想法。
因为自己无法生育,王明点头同意并怂恿妻子“借种”。刚开始,李红表示无法接受,也很抗拒。不过,在两家人轮番劝说下,她最终选择“借种生子”要孩子。
然而,女儿的出生并未给夫妻二人带来快乐,两人经常发生猜忌,一度闹到分居的地步。在频繁的争吵中,两人的夫妻关系因为当初选择“借种生子”走向破灭,而李红与王建的关系却越走越近。
“离婚吧,你带着孩子给我净身出户!”近日,在一次争吵中,王明撂下狠话,跟妻子“摊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李红可以要求王建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问题”。
内容来源636f70797a686964616f364:网易新闻
不违法,但是如果3人同时在场涉及聚众淫乱,只要不是同时在场就不违法。做好隐私,提前做好相关协议,保障后续没有纠纷就好
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是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进行人工受精,那么人工受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致的,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32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中国普法网,http:///pfkt/content/2011-09/14/content_2038070.htm?node=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