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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简称。一个纳税人,最少有二个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一个是国税局,一个是地税局,纳税人耍要外出经营时,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呢?税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必要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完善税收征管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3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目前,国税地税对开具证明的依据理解不一致,一种以经营范围来划分,纳税人外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的,由国税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营业税劳务的,由地税局开具;另一种以企业所得税管理加以划分,纳税人外出经营,不论是经营增值税项目或营业税项目的,由所得税管理的国税或地税开具。外出经营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必需向当地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必须使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发票,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依据提供劳务的工作量,征收了营业税,如果劳务发生地未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开具,也要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外出提供营业税劳务,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营业税的申报缴纳。外出经营提供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外地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时,与营业税的规定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外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上述情况表明,《外经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开具,都不会影响流转税,所以不应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划分。但《外经证》的开具却影响着企业所得税。从《外经证》使用意义看,纳税人持《外经证》到经营地后,一方面可以表明,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管理;对《外经证》中填写的经营项目和内容方面看,可以表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在外地的工作量、应税收入已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其企业所得税已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经营地不得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反之,纳税人在外地没有持《外经证》,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该纳税人是临时经营或无证经营,可以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或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随征。从《外经证》程序看。税务机关对开具出的《外经证》都有编号,一般使用了计算机管理,《外经证》内容上,预计劳务的工作量和预计销售货物的数量都有,国税地税都可以填写。劳务发生地或货物销售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后,对《外经证》签发回单,注明实际劳务收入或销售收入、实际使用的票据、以及开具发票的金额情况,纳税人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时,在纳税人税务管理员中的纳税档案中,应有此项记载。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份所得税应税收入,与该企业在本地的应税收入合并计算,正确计算出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核销《外经证》,可以将外出经营的收入隐瞒,至使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核算该企业的所得税,但流转税却是漏不掉的。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看,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可以证明具备了法人资格,其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无权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未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是临时经营、无证经营或非正常户,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一定的比例随征企业所得税。在劳务发生地连续超过180天以上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具备有法人资格,也不应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无限义务,只能按照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外经证》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监控措施。
开具普通发票”这一栏是填写在防伪税控系统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的金额和税额。
为方便和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我局制定了网上发票开具(以下简称“网开”)系统与纳税人自有开票系统相关接口规范,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接口种类问题省局提供三种接口方式:获取数据开票接口、代理服务器接口、实时查询接口。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30获取数据开票接口(以下简称“接口一”):使用省局网开系统,在开具发票时通过接口自动调用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以避免数据的二次录入,从而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提高网开系统使用的效率。代理服务器接口(以下简称“接口二”):使用企业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准实时(一天以内)将开票明细数据打包发送到代理服务器软件(省局统一开发,部署在纳税人端)接口,由代理服务器传递至省局网开系统数据库。 实时查询接口(以下简称“接口三”):使用企业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发票,与省局提供的查询接口对接,实现单张发票票面信息的实时查询、发票开具汇总情况查询以及定期发票明细数据上传。 接口一、二、三在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信道安全技术策略,省局另行明确,目前暂采用明文软件加密方式传输。二、关于接口适用对象(一)使用网开系统开票需要获取自有信息系统数据,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辖市局确定)纳税人,可选择采用接口一;(二)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25号)第七条中关于“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接口二;(三)符合“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条件,并且日均开票量在5000份以上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接口三。采用接口一和接口二方式的纳税人还应具备完整的网开系统账号以及相关开票参数控制设置。 三、关于接口使用申请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上述三种接口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使用自有系统开票的纳税人,省内有多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信息集中的,应以省内负责信息集中的公司为单位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申请采用接口一方式的,纳税人在网开系统中“网开前台—系统维护—本地获取接口申请”功能中提出申请,经省辖市级局审核同意后,可进行接口改造。申请采用接口二方式的,经省辖市级局审核同意后,可进行接口改造。省辖市级局同时在网开系统中“网开后台—基础信息维护—纳税人接入注册”功能中进行注册。申请采用接口三方式的,由省辖市级局初审、报省局同意后实施接口改造,省辖市级局同时在网开系统中“网开后台—基础信息维护—纳税人接入注册”功能中进行注册。省辖市级局应将采取接口一和接口二方式的纳税人名单报省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将采取接口三方式的纳税人名单报省局审核(审核表见附件2),备案表和审核表均上传至省局FTP站点“征管科技处/网络发票/接口审核备案”文件夹中。使用上述三类接口的纳税人应在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各省辖市级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在4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