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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无差别砍杀事件。zhidao事件发生初期时媒体称之为“昆明火车站砍杀”,截至3月2日18时00分,已造成29死143伤,已有10名遇难者和多名受伤者名单被公布,名单还在持续更新中。2014年3月1日晚上9时20分,昆明一伙歹徒持回械冲进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见人就砍,现场有人伤亡;歹徒手持刀具、统一着装;10多辆警车赶赴现场抓捕嫌疑人。[1]随后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处置。[2]随后特警赶到,当场击毙4名暴徒、抓获1人。[3]截至2014年3月2日18时,已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4]截至2014年3月3日,有12名伤员仍然处于危重状态,其余伤员病情平稳。[5]2014年3月6日,涉及作案的女暴徒已经被抓获与招供,她们如实交代了作答案的动机和作案全过程。但有关该暴徒的作案动机,因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稳定,并未公开。昆明市政府新闻办认定,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下,我要站在法律角度分析昆明袭击案件中的袭击者,用的都是法律术语,没有法学基础的人可能读起来比较晦涩
首先,昆明案件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昆明案件的罪犯在火车站以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侵害对象,完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第二,昆明案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35,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昆明案件中,罪犯实施了恐怖活动,完全符合本罪客观方面。
第三,从主体方面分析,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昆明案件中,最小的罪犯也年满16周岁了,因此主体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昆明案中,几名罪犯的行为无疑具有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昆明袭击案件被定性为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